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内海砂开采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管出函字第126号)收悉。现对函中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全海域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尚薄弱,另外,对砂石(包括海砂)的勘探工作一般只是在有需求的情况下,由开采申请人在开采之前投资进行,储量由国土资源部进行认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开采的某一特定海域海砂的可开采性和可开采数量,是在申请人进行勘查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和提出。为加强对海砂开采的管理,我部于1999年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2号),严格了海砂开采的审批,要求一切开采活动必须在对海洋生态环境、对海岸线变化影响等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我部还将按文件精神在近期内公布禁止海砂开采的区域。目前山东荣成,浙江宁波、舟山海域的开采申请人正在按我部的要求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尚无论证结论。

  我部十分赞同你部提出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砂石(包括海砂、河砂)开采、出口的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我部近日对浙江宁波、舟山海域的开发情况的调查,发现当地地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颁发一个海域的采矿许可证,但由于当地的港务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和收购海砂进行出口,大大刺激了海域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局部海域开采的混乱。我们认为,加强开采审批工作是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一个方面,同时,加强外贸出口的管理,把住出口关,也是整个管理过程中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建议两部尽快共同研究颁布关于海砂开发、出口的具体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为保护我国的海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