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书面申请,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本通知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中有关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