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

  (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

  (一)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三)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四)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国土资源部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

  (四)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