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字[1999]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征收的专门用于加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配套能力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缴纳专项基金。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2元,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区内生产的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2元。其中,建设项目每平方米缴纳0.8元,水泥制品每立方米缴纳1.2元,商品混凝土每立方米缴纳1.2元,每使用1吨区外生产的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5元。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然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在建安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建设项目及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建管局在办理开工或其他相关手续时预收。竣工验收核实散装水泥使用量,按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返还预收的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做为专项资金上缴财政。使用散装水泥量达不到使用水泥总量50%以上的,一律不予返还,预收资金全部做为专项资金上缴财政。代征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入库额的0.2%列支。

征收专项资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散办或其委手苍茫征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市散办在收到专项资金7日内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市散办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散办报送专项资金收缴情况月报表,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收支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镅支预算,报自治区散办和市财政局;次年一月底以前按照上述报送程序,分别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分级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收缴的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08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上缴自治区散办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按计划拨付市散办,由市散办按规定上缴。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单独设帐,专项专用,年末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设施,购置、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科研和与之相关的新技术开发与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投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市散办提交项目建设枯行性报告和项目概算;

(二)市散办对项目可行性和项目概算进行预审;

(三)市散办将上述资料及预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审批;

(四)使用单位和市散办签订合同书;

(五)市财政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旗、县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项目或水泥制品企业是否征收专项资金,由旗、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