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络的组建工作现已基本结束,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进行系统初始化、数据转录及核对工作,11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银行住房公积金所有办事机构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于12月份一并缴交。各级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的核对工作。

  二、市住房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将于2000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今后,有关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一切业务必须经市房改领导组审批后,全部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

  三、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于200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市财政局一楼)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指定计算机编码和所属业务分部。

  四、已成立的单位尚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于同期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单位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缴存支取等办理程序详见《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货币化补贴资金均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同之处,另文下达。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9]76号文《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和市政府[1999]92号文印发的《阳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辖区内(包括中央、省营及外地驻阳泉单位)所有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平定、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所衍生的利息收入属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业务网点设置

  第五条 阳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依法归集和管理我市住房资金的唯一机构,受市房改领导组领导和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在市财政局一楼设业务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下设三个业务分部:

  (一)城区业务分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天成巷北口),负责桃河以南、泉中路以东、南大街以北、平定路以东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二)南山业务分部。设在四季春集贸市场一楼(小阳泉东口),负责桃河以南、泉中路以西、南大街以南、平定路以西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三)矿区业务分部。设在洪城路洪桥商场旁,负责桃河以北,洪城河路以西、青年路以北、李荫路以西各级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工作。除以上三个业务分部管理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均到市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章 开户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领取填报《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并预留单位财务印鉴,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审核后,持以上三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中心业务部指定的业务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开户手续。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开户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础,有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的须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章 汇(补)缴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均以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是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的扣缴人,应定期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依据《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中的月汇缴总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已代扣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分部,由业务分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除因人员等变动情况外,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已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五条 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每个职工应享有的权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房改领导组批准,可暂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或提高缴交比例。在此期间,视同该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享受有关房改政策。

  第五章 变更及转移

  第十六条 单位因工资调整影响缴交基数变动,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不变。下一年年初时,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调整缴交基数和月缴交额。

  第十七条 单位因人员增减使汇缴人数发生变动,在汇缴时需调整当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其中:属新参加工作、离退休、死亡等人员增减情况时,需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所属业务分部办理变更、汇(补)缴手续。属职工工作变动,应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所属业务分部办理转移、汇缴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持审核批准的凭据到所属业务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或封存手续。

  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

  第十九条 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因停薪留职、停薪上学等原因,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在汇缴时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并办理。封存期间对封存金额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时(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须再次填写《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连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所属业务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汇缴手续。

  第七章 支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符合条件(一)、(五)、(六)的,属使用支取,支取时持有关证明以百元为单位转帐支付,支取后该职工帐户余额不得少于本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其中:属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经市房屋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符合条件(二)、(三)、(四)的,属销户支取,支取时全额支付。其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有效法律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件,向单位申请支取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按以上规定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予留印鉴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第八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方法列支:

  (一)行政单位在预算支出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支出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单位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又不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或虽申请但未被批准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连续断交一年以上的,视为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性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由阳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