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现将《九江市城区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九江市城区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控制城市水污染,加快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及养护,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81号《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建城(1994)330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文件精神,参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市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医院、学校、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的管网、河流、沟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费征收管理工作。各排水单位应按期缴纳水费和排水费。

  第五条 排水费征收。排水费纳入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征收标准分为三类:

  1、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学校(不含其下属经营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用水,

  每吨按0.15元计征;

  2、工业生产、基建用水,每吨按0.20元计征;

  3、旅店、餐饮业、理发(美容)、浴室等营业性用水每吨按0.30元计征。

  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纳入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由城市供水部门代征。专户存入银行,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及排水设施维护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免缴政府调节基金。财政部门按计划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财政监督。代征部门可按比例提取3%的手续费。

  第七条 收取排水费,应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管理。凡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废水排放单位有权拒付。

  第八条 各单位缴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凡属工商企业、服务行业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属事业单位的从国家事业费拨款结余或其他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凡应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应按缴纳通知规定缴费,对逾期补缴者,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废水,或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十条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多收或重复收费,如有违者,由物价检查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予以认真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必须自觉保护排水设施,维护其正常功能。对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影响排水管道畅通的,令其赔偿损失,并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