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时必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变更、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调整,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