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省农业厅承担的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6.原省机械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轻工总会和省纺织总会等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7.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8.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9.省粮食局承担的研究制定地方粮油质量标准、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职能。

  10.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11.原电力、邮电等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宾馆、饭店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布。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的审批职能交给市政府。

  2.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3.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对系统财务经费、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

  (四)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五)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我省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省相关重大案件的查处。

  (七)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本地区计量标准,组织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九)统一管理全省质量认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工作;对计量检测和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认证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访、接待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协调机关工作;负责全局性重点工作的调研,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收集和反映;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

  (二)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

  组织起草并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研究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统一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编制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经费收缴及监督管理;负责基建、技术改造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核和监督使用;负责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拟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备案工作;负责政策法规方面的调研工作;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宣传报道工作;拟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和实施有关质量方面的发展规划和质量改进计划;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组织贯彻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五)监督处

  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与专业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六)标准化处

  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全省标准样品的制作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投产鉴定、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计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地方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组织量值传递;管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管理全省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使用;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管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八)认证管理处

  负责对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及认证产品实行监督检查;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监督认证工作质量;负责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反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负责全省质量认证信息的统计工作;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人事处

  统一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管理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略)

  五、其他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20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