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各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启动市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对《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

  1.社会化大商业的原则。通过结构调整资金的运用,促进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融合。

  2.优化商业结构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北京商业在首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科技含量。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商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

  通过商业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合。促进多种所有制商业经济的共同发展,用国有商业企业资产的存量吸引社会资产的增量,从而达到增加商业资产总额,促进首都商业发展的目的。

  2.鼓励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区属企业之间通过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

  3.鼓励工商联手、旅商联手、商科联手以及行业之间的联合。

  (二)扶优扶强,优化商业结构

  1.推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资本运营,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促进有实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借壳、买壳与上市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嫁接。

  3.鼓励名牌、名店的发展,发挥其品牌和商誉优势,提高企业经营辐射面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三)支持商业新型业态的发展,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1.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

  2.调整和完善连锁企业现有的经营方式,除直营外加大特许和加盟连锁的发展力度。

  3.鼓励连锁向多种业态发展,包括服务、餐饮、修理行业等。

  4.支持建立社会化配送体系。通过鼓励市区联合,城乡结合,增加配送企业的科技含量,促进社会化、市场化新型配送企业的发展。

  (四)扩大内需,启动城乡两个市场

  1.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开拓市场,引导消费。

  2.鼓励商业企业向农业市场延伸,挖掘农村市场潜力,扩大农村市场销售。

  3.积极开拓服务于社区居民生活的各类商业经营服务,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

  4.鼓励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和项目。

  5.提高商业企业科技含量,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五)与以上原则有关的其他项目。

  三、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式

  结构调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支出指标,按照预算支出指标额度年度内使用。每年年底前,市财政与市商委根据本市商业结构调整思路,就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进行研究,并定期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和适当调整。

  为适应财政职能的转变,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适应改革需要的高效能的资金使用方式,结构调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规定为: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参股、奖励等形式。

  1.对资本金注入、参股方式扶持的项目,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注入资金的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用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要求企业在1—2年内还清银行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3.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构调整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凡符合结构调整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商业企业,均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1.市属商业企业申请结构调整资金通过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向本资金主管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商管处)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报送市商委。非市属企业通过区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函。申请材料包括(1)项目名称及内容;(2)立项依据及项目可行性分析;(3)总体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4)工程进度安排及项目完工、开业(投产)时间;(5)经济效益预期分析;(6)拖欠应归还财政有关资金的数额及有关情况;(7)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区县财政局项目初审意见和给予的资金支持情况。

  2.对所报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该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进行考核筛选平衡审定。确定立项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资金使用形式,填写“北京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项目登记表”(表附后),据以办理拨款手续。

  3.手续齐备后,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对主管局、集团总公司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支出指标至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

  五、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结构调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按审批项目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应单独反映本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并及时通报项目进度和项目完工、投产情况。

  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区县财政局接到本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负责本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同时,还应加强对资金用款单位监督和指导,采取积极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市商委对列入重点扶持的项目,应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并督促项目的落实。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本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请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对未经市财政局批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市财政局有权随时终止该单位对本资金的使用权力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