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不再直接领导和管理地方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拟定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的配套政策与法规。

  (二)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结构、布局调整和重组工作;指导军工单位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

  (三)督促检查全省军工单位落实国家下达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和军品生产及科研指令性计划;负责做好本地区三线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造、搬迁的区域规划及组织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省军工单位国防计量、标准、科技情报、质量保证等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实施军工统计调查和行业统计调查;指导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五)协助全省军工单位解决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土地征购、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军转民及与地方经济结合工作;组织利用军工技术优势,为地方经济服务。

  (六)负责协调全省军工单位与地方部门的关系,指导、协调做好地区军工单位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七)负责全省军工企业有关军品的各项计划、项目的汇总、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战时动员线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协调处理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政务信息工作。

  (二)综合处

  研究拟定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规划;负责军工单位经营性组织的审核报批;负责全省军工行业经济效益状况的调研分析,指导企业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协调解决军工单位发展中涉及到地方财税政策方面的问题;协调解决全省军工单位生产和技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助各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国家下达的军品指令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军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单位之间、军工企业与地方间的关系;归口负责外事、外经外贸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三)科技处

  对国家下达的重点军品研制项目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确保研制任务完成;编制军转民新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科技成果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审查鉴定工作;负责新技术推广、国防计量、标准化、科技信息、国防专利管理;指导军工企业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工作;编制省地方民爆企业中、长期规划;负责民爆企业及民爆产品生产定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民爆产品的质量、技术、安全、环保、价格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处理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民爆产品生产线的安全评价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办理有关认证事宜;负责民爆企业的统计工作。

  (五)人事劳资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协助各军工企业集团抓好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协调军工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协助做好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20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