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培训、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及法规;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问题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报省级计划生育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费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七)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及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拟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起草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特殊情况生育政策的拟定及日常管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统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编报省级计划生育收支计划、财务决算以及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费的预、决算和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社会抚养、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

  拟定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定全省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省级技术鉴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20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