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精神及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等有关文件,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13户供电单位、6户发电单位及为发电、供电单位提供备品、备件服务的4户修造单位,在2000年统一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二、原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汇缴成员单位辽宁省电力开发公司、南湖大酒店、辽宁省电力燃料公司、辽宁省电力物资总公司等《户企业从2000年起不再纳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汇缴成员企业名单中,各自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