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顺利完成了中央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向省里的移交,对加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央属企业移交后,对部分市的养老保险统筹影响较大。为保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继续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二、科研、勘查设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央所属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市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统筹;各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所属单位,尽快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避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