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
(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来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览会,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10% 利润率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