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公布日期:2000-04-17施行日期:2000-04-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4-17
施行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自治区劳动厅
正文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