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3 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 1999 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 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