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先后以桂财税字[1998]6号、9号文件予以明确。凡未列入名单的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发票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印制管理,按现行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