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已由我委制定,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十七日

珠海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深化环卫体制改革,提高环卫管理水平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质量标准以“八无”(无果皮、无纸屑塑膜、无烟蒂、无痰迹、无污水、无暴露垃圾、无人蓄粪便、路牙无泥沙)、“三净”(路面净、果皮箱净、树穴绿化带净)、“一通”(下水道口通)为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其余清扫保洁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清扫保洁质量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清扫保洁总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90分为合格单位,9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六条 一级到四级道路路面单项废弃物指标不符合附表1规定的扣0.2分,候车亭的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的清扫作业必须保证在每天早上7:30分之前大扫完毕,三级和四级为8:00钟前完成,未按时完成扣0.5分/次。

  第八条 绿化带、树穴内有积存垃圾或人蓄粪便,扣0.1分/处。

  第九条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如发现暴露垃圾或余存垃圾,面积为20cm2以上,扣0.1分/处。

  附表一:

  保洁等级 果皮(片/1000m2)纸屑、塑膜(片/1000 m2) 烟蒂(个/1000 m2) 痰迹(处/1000 m2) 污 水 (m2/1000 m2) 其它(处/1000 m2)

  一级 ≤8 ≤8 ≤8 ≤8 无 无

  二级 ≤10 ≤10 ≤12 ≤12 ≤1 ≤6

  三级 ≤12 ≤14 ≤14 ≤14 ≤2 ≤10

  四级 ≤14 ≤16 ≤19 ≤19 ≤2.5 ≤12

  注:

  1、每片果皮、纸屑、塑膜的面积如烟盒大小。

  2、检查面积1000 m2的计算: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机动道(路牙通向路面中心延伸2m),即单向检查长度100m;没有以上各车道之分的检查全马路(长度视宽度实际而定)。

  第十条 路牙漏扫或有明显泥沙(长2 m以上),扣0.2分/处。

  第十一条 要保证雨水口不堵塞,发现被堵塞要及时清理,若检查发现被塞,扣0.1分/个。

  第十二条 清扫道路的路面要见原色,不见原色按每4平方米扣0.2分。

  第十三条 果皮箱内的丢弃物按第六条时间要求必须全部清理干净无满溢且无臭味,外表清洁、无积尘。未做到的扣0.1分/个。

  第十四条 要定时进行路面冲洗、洒水作业(主要干道5-9月份,每天不少于2次,其余每天不少于1次,雨天除外),如未做到,扣0.2分。洒水作业情况记录要齐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每月一次由检查评分小组不定时、不定点抽查有关项目,严格按方案标准由参检人员现场量分,小组集体讨论审定检查结果,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检查评分小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处人员组成。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破坏较大时,检查评分工作可适当延期或改为现场清理的检查。

  第四章 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

  第十六条 道路清扫保洁招标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商用土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有关资料包括信息公布、招标文件、合同样本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道路清扫工作积极推向市场,实行招投标择优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参加道路清扫保洁投标单位或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下述内容完成投标书: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2、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即流动资金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

  3、基本报投价格和投报标段;

  4、企业有相关清扫保洁业绩说明;

  5、确保能按要求进行道路清扫保洁的详细规程、制度、技术人员、养护工人、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6、按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的承诺。

  投标书由封面、目录、下文、附件四部分组成。每份材料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投标个人签字,封面加盖公章或私人印签,然后装订成册,每套标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建设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