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办理。

  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软件企业(含集成电路企业,下同)自行设计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由原企业收回后销售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其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均不得扣除。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七)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其设计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法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五、对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关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此文将由我省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联合转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