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应建立资金账,按所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贴花,如没有建立资金账的个体工商业户,应要求一律建立资金账按规定进行贴花,不能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在营业执照上贴花(因营业执照按规定也要进行贴花)。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9-10-2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1999]2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0-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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