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2001]137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批复如下:企业为委托代办进出口业务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一代理业”项目的征税范围,其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收入,即:以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