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了深化电价改革,规范电价管理,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浙江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同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同时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95元。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三年逐步到位,三年内在电价上进行适当优惠。请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台州电厂8号机每千瓦时0.37元,金华燃机每千瓦时0.88元,温州燃机每千瓦时0.789元,镇海燃机每千瓦时0.789元,用于华东电网调峰的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每千瓦时0.70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核定东南发电公司所属台州电厂1-7号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3元,萧山电厂每千瓦时0.374元。

  同时由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连续下调,以下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北仑发电厂每千瓦时0.374元;嘉兴发电厂每千瓦时0.421元;半山电厂5号机每千瓦时0.445元;温州发电厂每千瓦时0.363元。同时,省内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下调为平均每千瓦时0.465元。

  三、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将新安江水库对淳安县每年5000万千瓦时的库区补助电量指标,按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与1994~1998年平均统配目录电价之差,改为实行贷币补助。这部分货币补助自浙江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之日起,5年内每年递减20%,5年后停止执行。补助额由电力企业专项上交财政部,财政部专项拨付给有关地方。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为解决乌溪江(含黄坛口)、紧水滩、石塘等水电站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将其库区维护基金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分钱,增提部分列入各电站的发电成本,相应调整电站的上网电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平价电量补助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还本付息对销售电价的影响,已计入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其中电网项目投资还本付息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1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本文所附电价表。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5分。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六、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根据1998年实际电价标准适当优惠。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同时报我委备案。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大工业用户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的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但优惠幅度不超10%.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七、以上电价自200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4号)同时废止。

  八、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用电分类 不满 1-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城镇居民        生活电价  0.530  0.510

  二、农村居民        生活电价      0.460

  三、大工业电价             0.510  0.495  0.485 0.480   27.00    18.00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500  0.485  0.475 0.470   27.00    18.0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708  0.688  0.673

  五、商业电价              0.899  0.879  0.864

  六、部队、狱政、敬老院电价       0.530  0.510  0.495

  七、农业生产用电            0.400  0.380  0.365

  八、中、小化肥             0.172  0.157  0.147       27.00    18.00

  九、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13  0.093

  注:1、以上附表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

  2、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外,其它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5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