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四章 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资格的评审与授予

  第六章 管理与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各市、州、县(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面试工作,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体系,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是指在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原则上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的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身心健康;

  (三)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人事管理、人才测评或用人岗位管理,以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熟悉录用考试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变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七)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三级面试考官。经过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初级面试技法,对应试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

  (二)二级面试考官。经过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了解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常用的面试技法;对应试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三级面试考官经历;能在有关部门和一级面试考官的指导下开展一般面试试题和进行面试新技法的应用。

  (三)一级面试考官。经过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系统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技法,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对应试人员的评价客观、公正、准确;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二级面试考官经历;能独立设计面试测评方案,研制面试试题和探索新的面试技法,具备培训和指导较低级别面试考官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需要,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主要是没有取得正式考官资格的用人单位主管领导或了解该岗位工作的专家学者等;特邀考官可在名义上担任主考官,但一般不作主提问人;特邀考官也应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的选定和培训由录用面试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面试考官的职责是公平、公正、确切地测定应试人员的有关素质,提出关于其能力、素质状况、发展潜力和对职位适当性的意见。

  (一)根据组织面试工作的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参与面试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考场、候考室,以及面试有关材料的准备和具体安排);

  (二)根据面试方法和试题,认真听取、观察、分析应试人员的思想观点、处理方式和操作能力等现场表现;

  (三)客观、公正、准确地测定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

  第八条 三、二、一级面试考官,分别承担下列面试工作任务:

  (一)三级面试考官,一般承担录用办事员职务的面试工作;(二)二级面试考官,一般承担录用科员以下职务的面试工作;

  (三)一级面试考官,一般承担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面试任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担任招考领导职务人员的面试工作。

  第四章 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面试考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参加面试考官培训与考核;

  (三)坚持面试工作程序,严守面试工作秘密;

  (四)遵纪守法,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等。

  第十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部门的聘请,按照《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责;

  (二)非经面试考官资格授予机关批准,不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资格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县(含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成立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级别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有关专家和其他资深人员组成。负责全省一级面试考官资格及省直范围内二、三级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工作。

  市、州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首长、有关专家和其他资深人员组成。负责本市、州二级面试考官资格及市、州直范围内三级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办理申请晋升一级面试考官资格人员的推荐手续。

  县(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有关专家及其他资深人员组成。负责本县(市)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工作,并负责办理申请晋升一、二级面试考官资格人员的推荐手续。

  第十二条 经县以上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人员,分别由省、市、州、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授予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请授予面试考官资格:

  (一)所在单位推荐,参加面试考官业务培训;

  (二)本人提出授予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并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三)县(市)、乡(镇)及县(市)直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市、州直及以下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州政府人事部门;省直各部门的人员,由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

  (四)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上报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业绩档案,分别提交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已具有面试考官资格且具备完整面试工作业绩档案的人员,申请晋升上一级别面试考官资格的,按照以上程序报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县以上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每两年开展一次面试考官资格评审,授予与重新确认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面试考官资格级别的评审晋升工作。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考核不称职者,由授予部门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六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七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省直范围内面试考官的管理;各市、州、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地面试考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分别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详细记录存档,每两年进行一次面试考官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面试考官资格重新确认和晋升级别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全省面试考官信息库,并形成网络,实行全省范围内面试考官资源共享制度。

  第二十条 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业务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评定面试考官资格和面试考官资格晋升级别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面试的命题技术;

  (六)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

  (七)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国家人事部下发新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人事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中央在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