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交办和要求反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议: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必须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常委会议对重要事项或者重要活动作出的具体安排;

  (三)审议意见:常委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四)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程序性批准性的决议、决定,一般不要求反馈。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室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决议、决定草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拟稿,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议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议的审议情况综合整理,在常委会议闭会后五日内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的意见和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综合整理,在主任会议闭会后三日内整理并交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议闭会后十日内,向市“一府两院”印发和交办。

  第六条 市“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承办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意见或建议情况,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七条 市“一府两院”反馈执行和办理情况,应采取如下方式:

  (一)对综合性的内容,由市“一府两院”执行和直接办理,以市“一府两院”名义反馈;

  (二)对单一性的内容,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办理,同时委托该主办部门反馈;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职权范围的,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办理反馈。

  第八条 反馈执行和办理情况,应有市“一府两院”领导或主办部门负

  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市“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办理审议意见时,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适时了解和掌握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的情况,综合性的反馈由常委会办公室督办,相关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单一性的反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督办。督办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视情决定向常委会议通报。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时,执行和办理机关应积极改进,直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满意为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机关或责任人员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和承办审议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依法采取其他方式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