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对采矿权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地黑函〔1999〕63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法规规定,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应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在实施《矿产资源法》初期,一些登记管理机关未能用坐标标定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有的采用以文字描述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等不规范作法。为此原地质矿产部曾多次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原来用文字表述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以申请登记时的地质资料和批准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为依据,在进行矿山企业的年度检查时用国家标准坐标予以标定。当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正在对已有矿山企业进行换发采矿许可证,凡是新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做到有地质资料、有具体的坐标和开采方案。对于过去以文字描述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的,应当根据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时的地质资料、批准的开采方案,用标准坐标标定矿区范围。

  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矿山企业年度检查和换发采矿许可证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审查矿区范围,特别是对矿区范围的坐标不能有误,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改正。在作出改正错误时应通知采矿权人,并更正已发的采矿许可证。

  三、国发〔1995〕33号文件提出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是针对当时存在的大量非法采矿和无证采矿提出的,以打击违法的矿业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为目的。全国性的矿业秩序整顿告一段落,根据国发〔1995〕33号文件的精神,从全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继续深入地作好治理整顿工作。部已安排在2002年实现全国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部的要求努力作好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及根本好转。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按法律、法规及部的要求抓好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