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2000-10-25施行日期:2000-10-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0-25
施行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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