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将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工业大气污染企业,要按照废气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计划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确保达标排放。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准新上单机容量10吨/小时(7MW)以下的燃煤锅炉。对现有的燃煤锅炉,1999年淘汰300台;对2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00年淘汰500台。

  三、至199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茶炉、大小灶、取暖火炉一律改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并不得再新建燃煤设施。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一律淘汰,并不再审批新上燃煤锅炉。到2000年底建成10个“清洁能源区(街)”。

  四、禁止销售使用含硫量高于1%、灰份高于20%的煤炭。违反规定的,予以查封、停用燃烧设施。建设统一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场外原煤销售点。实行煤炭准销和准运制度。严禁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城市居民出售散煤,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五、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建筑物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防尘,装卸渣土严禁向空中抛撒;施工道路要硬化,并在工地出口处清除车轮泥土;市内四区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要使用商品混凝土,确无法使用的,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控制扬尘装置。

  六、对市区内裸露地面,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绿化。对垃圾、树叶等固体废物,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市区内禁止露天焚烧作业,施工现场禁止露天焚化沥青。新建饮食服务加工等项目,凡产生污染的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应消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执照。禁止露天烧烤。在农村推广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和秸秆还田种植模式,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七、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环保、公安、园林、城管、工商行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