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大院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机关大院和办公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年四月十一日

珠海市机关大院和办公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机关大院和办公楼的管理,维护市首脑机关安全和良好的办公秩序,保证机关的正常运作,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珠机编[1999]193号文赋予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市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和办公楼的建设、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条 大院和办公楼物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业务分别由管理局管理科和保卫科负责。

  管理科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大院和办公楼的资产和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各办公大楼公共设施(包括水电、电话、空调等设备)的购置、安装和保养维修;负责大院绿化、美化、卫生和办公楼公共卫生;负责会议室的管理、安排,以及市领导办公室的服务事宜;负责大院工作人员和市领导膳食,管理机关饭堂;负责管理机关理发室和洗衣部等。

  保卫科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防火工作,管理市委、市政府门卫传达室和信访接待室,指导大院武警中队安全警卫工作。

  第二章 办公秩序管理

  第四条 大院工作人员须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在大院和办公楼内大声喧哗,不得随便带家属、子女到办公室。

  第五条 提倡文明办公,上班时须注重礼节礼貌,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不得穿短裤、背心、超短裙和拖鞋上班。发型得体,不得浓装艳抹。

  第三章 办公大楼管理

  第六条 自觉爱护大院和办公楼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七条 大院办公用房由管理局负责统一分配和调整。大院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用房时,必须报管理局呈市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调整、转让、出租办公用房。

  第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局收回:

  1、用房单位将办公用房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2、用房单位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的;

  3、用房单位在其它地方新建办公楼并已投入使用的。

  第九条 各单位对现有办公用房及设备有爱护的义务,不得随意更改办公用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不得违章搭建。因工作需要进行办公室间隔、改造、装修,要事先书面报告管理局,经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 机关办公楼的维修改造不得破坏原有结构,在维修改造时所选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颜色要与原建筑装修材料及颜色协调。

  第十一条 凡需请施工单位到大院施工的,建设单位须提前五天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情况报管理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局发给“市机关大院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办公楼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管理科要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巡查和保养,做到随坏随修。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三条 大院和办公楼水电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设备等),由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维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自行乱拉乱装。不得在大院架设明线。否则,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办公室需要更换或新装照明设施、空调机、饮水机等电器器材时,由管理科派电工负责办理,设备材料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煲和洗衣机等电器,违者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水电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维修水电故障,保障正常用水用电。如因检修需要停水停电,须提前通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大院水电费由管理局统一支付。各单位要厉行节约,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闭电灯、空调等电器设备,避免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十八条 管理科要严格水电管理,加强巡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用电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清洁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大院和办公楼公共场所,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办公室,以及大院会议室、会客室的清洁卫生工作,由管理局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爱护大院卫生的义务。管理局按照“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要求,在大院内划分地段,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在周末或节假日之前进行清洁大扫除。

  第二十一条 保持办公区域卫生。不得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不准随地吐痰和吐香口胶;不得在大厅、走廊、通道内堆放各种杂物;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箱,保持地面清洁;电梯内严禁吸烟;各单位办公室的桌椅、公文柜、报架等办公用具要摆放整齐,保持整洁。

  第二十二条 保持卫生间的整洁干净。便后要及时冲水,不得将垃圾废物倒入水池、厕所,防止堵塞。不得乱涂、乱画、乱刻,禁止用烟头熏烤门板。注意节约用水、用纸。

  第二十三条 机关办公区域内的灭蚊、蝇、鼠、蟑螂、白蚁工作,由管理局负责。管理局除坚持正常的卫生消毒制度外,每个月还要组织一至两次大规模的灭虫消毒工作,保证卫生工作达标。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院和办公楼绿化、美化工作由管理局以招标的方式选择管理单位,对大院内规划的绿化地段,按园林绿化、美化的要求种植树木和花草,并做好花木和草地的养护及管理,定期进行修剪、施肥和杀虫,确保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大堂、走廊,以及门楼等处,要摆设花卉或常青植物,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在大院显要位置增设花卉盆景,以增添节日气氛。

  第二十七条 爱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折、践踏,不得在绿化区内堆放器材、杂物。

  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院会议室由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安排。各单位如需使用会议室,须提前到管理科公务班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市领导需使用会议室,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延期或更换地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凡行政经费不在管理局开支的单位,使用综合楼六楼会议室时,须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如需管理局协助布置会场,须提前与管理科公务班联系,有关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会议室时要爱护会议室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和随意变动室内一切摆设;保持会议室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随地吐痰和香口胶。严禁吸烟。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室内的桌椅一律不外借。

  第八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院消防工作由保卫科负责管理。各单位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证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四条 大院和办公楼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由保卫科统一管理、配置,做到定点存放、定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在未发生火警时不得随意移动消防器材位置。否则造成火灾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电脑室、图书资料室、档案室、消防控制室、车库等部位,均应配置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不得在机房、库房等重要部位吸烟,不准点蜡烛及乱接地线,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和报告管理科、保卫科。

  第三十六条 严格火源管理。严禁在大院和办公楼焚烧处理文件。严禁在大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大院和办公楼。

  第三十八条 各楼层的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准堆放杂物,以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闭路电视监控室要落实专人值班和录像,随时应付紧急情况,并为侦破院内治安案件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四十条 保卫科要开展普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和技能训练,使机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操作要领,并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九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大院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负责管理。大院工作人员进出大院,须主动出示市直机关工作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进出大院,须填写会客单,写明会客单位、人员、时间、地点等,经门卫验证后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上访人员由门卫或传达室值班人员安排进入接访室,由市信访办通知责任单位到场处理,不得任其在大院门口聚集。上访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市委、市府办公大楼,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通过市委值班室,征得接访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来人引领,方予放行。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翻越围墙、栅栏、门窗进入大院和办公室。遇上述情况,保卫科和警卫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加强机关临时工和基建维修工人的管理。临时工要先审核后聘用,并由保卫科配发临时出入证。基建维修工人在重点部位施工时,要有该部门人员在现场监管。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公共财产需要运出大院,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方予放行。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下班前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十七条 大院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执勤、值班人员除应紧急处置外,还要及时报告保卫科和市委值班室。

  第四十八条 保卫科除做好正常的值班巡查外,特别要加强市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突发性事件、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

  第四十九条 执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勤,礼貌待客,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各单位、各部门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章 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五十条 进出大院车辆凭管理局制发的“机关大院出入证”和“机关车辆出入证验证放行。无证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大院。严禁出租和营运车辆进入大院。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辆晚上6:00以后进出大院,门卫要验证、登记,司机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有关证件非大院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大院停放过夜。

  第五十二条 凡进入大院的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所有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在院内乱鸣喇叭和报警器。

  第五十三条 进出大院的自行车经过各门卫,要下车推行,以示礼貌。大院内骑自行车不准搭人,不准骑“飞车”。

  第五十四条 所有车辆必须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以保持道路畅通。有停车位的一律停放在车库,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在指定的车棚停放。

  第五十五条 保卫科值班人员对夜间停放车辆要认真清点登记。

  第十一章 机关饭堂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机关饭堂是为大院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为方便工作,特设客餐供应大院工作人员在小学就读的子女。其他外来人员一般不得在饭堂就餐。

  第五十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机关饭堂引进金龙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就餐人员有关资料由各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十八条 就餐人员须加强对金龙卡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否则,一经发现,作没收处理。如有遗失的,要及时向饭堂挂失。

  第五十九条 提倡文明就餐。就餐人员须自觉排队购买饭菜,维护饭堂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敲打餐具,不得酗酒。

  第六十条 自觉维护饭堂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吸烟。剩饭菜应倒入垃圾桶,不得倒在桌面上。服务人员应尽职尽责,经常保持饭堂清洁,做到就餐时间随时打扫,每餐饭后小清扫,每日一次大清扫。

  第六十一条 爱护餐桌、椅子、餐具等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将公共餐具带出饭堂。

  第六十二条 就餐人员要尊重服务人员,服从管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各种渠道,随时向饭堂管理人员或管理局反映。

  第六十三条 饭堂应精打细算,加强食物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提高烹调技术,增加花色品种,保证饭菜质量。

  第六十四条 为不断改善伙食,由管理局组织成立机关伙食委员会。机关伙食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改进伙食的办法,监督伙食帐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