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和《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并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全省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等因素,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第一类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320元,第二类由每月210元调整为每月280元,第三类由每月180元调整为每月240元。

  二、各市应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政府另行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