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