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八月八日
公布日期:2000-10-1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津国税所[2000]1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0-1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正文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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