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333号颁发),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含各类专业规划)、专项水利规划以及为支撑这些规划而开展的有关重大专题研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修订水利规划,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其投资计划管理参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统一布置,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科研单位承担。部有关司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部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从立项到成果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投资计划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在主持单位的领导下,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和技术大纲要求开展工作,对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工作,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按要求进行,保证规划和研究成果的质量。如出现问题,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水利部确定开展的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是水利前期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工作经费在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中列支。中央下达的前期工作投资,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

  第七条 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积极做好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大纲的编报工作。项目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和水利部《关于编制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水规计[1999]259号)要求编制,项目技术大纲根据批准的任务书编制,其审批工作由水利部确定。重大项目由部审查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八条 水利部在各流域机构和部直属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基础上,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投资可能和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提出年度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投资建议计划。投资计划的安排严格实行任务书制度,对没有批准任务书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

  第九条 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以部发文按项目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住宅及办公用房建设、车船购置等基本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内容和下达的投资计划使用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法规,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对确需调整资金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部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定期上报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报告或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重大项目要成立项目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多个承担单位合作的项目,主持单位和牵头承担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指导和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主持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承担单位根据技术大纲,分解任务,落实子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规划、专题中确定的工作内容有条件的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子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项目投资计划要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借鉴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规划方法和规划技术,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结合我国现代水利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规划研究水平,保证成果质量。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对项目各阶段的成果和一些重大技术方案问题,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将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及时报部。

  第十七条 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项研究成果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项目主持部门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归口技术部门和各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对上报的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审查审批意见。对具备条件的成果,按照其审批权限抓紧报批,及时归档。对不具备条件的成果,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水利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变动。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成果的宣传,逐步实现成果共享;同时要认真、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规划方案的实施,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随下达计划文件一并下发执行。各流域机构及部直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