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青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振兴九江经济、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促进农村工业化,城乡一体化中的多功能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小城镇的意义及目标任务。发展小城镇,可以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可以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和结构调整,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发展小城镇,能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民间投资,明显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求。发展小城镇,有利于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水平。

  发展小城镇,必须以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按照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发展水平。

  重点加快发展县域和沿江、沿市郊、沿路(铁路、国道、省道)以及其它经济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到2005年,全市建成26个重点镇,(详见附表,重点镇要求镇区人口规模2万人左右,二三产业比重占78-80%,镇财政收入1000万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以上)力争城镇化水平达35%,其中在小城镇居住的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力争建制镇镇区人口达到万人左右。

  二、科学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编制小城镇规划要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体现区域经济文化特色。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适度超前,为小城镇今后的建设和发展留有余地。小城镇建设要各具特色,切忌千篇一律,特别要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以及具有民族或地方特色的文化自然区景观。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在服从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认真做好小城镇规划的修编工作,凡1990年以前制订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规划都要委托(地)市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按标准重新进行修编,到2000年底前,各建制镇要全部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1年底前,全市所有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都必须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建制镇要认真执行《城市规划法》确定的"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制度,集镇和村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第116号令和省政府13号令确定的"一证一书"(即:村镇房屋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制度,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所属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随意改变规划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供水、道路、燃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由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增加政府投入,市政府每年在市财政和城维费内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城镇建设资金;另从农业税附加税中安排10%,从乡镇企业所得税中安排10%,从市场管理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政府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全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截留挪用。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外,其余部分应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开发和建设。从集镇规划区内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返回乡镇安排使用。上述资金作为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乡(镇)政府要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和滚动开发,以地生财、以地聚财。

  四、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关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减少耕地总量的要求,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要向小城镇建设用地倾斜。适当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批量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用地需要申报用地计划,经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按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审批。如进镇经商办企业,耕地使用费按照当地平均地价优惠20%,非耕地土地使用按当地平均地价优惠50%,交通、通讯、电力、供水、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等项目用地优惠50%。

  在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尽量在非耕地上选址,充分利用非耕地搞建设。小城镇建设选取址和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县(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严禁违反规划,紧靠公路两侧建房设市。

  六、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小城镇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加快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县(市、区)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搞好小城镇建设列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小城镇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计委、财政、体改、农办、农业、乡镇企业、土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为加快小城镇发展多办实事。

  要依法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一类乡镇设立村镇建设办公室,二、三类乡镇设立村镇建设助理员,要建立健全小城镇建设管理和监察队伍,充分发挥村镇助理员的作用,坚决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筑及其它违法违章行为。要切实抓好国家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建设,赋予国家试点镇在计划、体改、建设、工商、公安等方面享有县级管理权限,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各县(市)区都要从实际出发抓好重点镇、示范村镇建设。政府领导要挂点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各重点镇、示范村镇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自力更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党和政府的方针引导下,深化改革、完善措施、对内挖潜、对外搞活,积极稳妥地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要按上级党委、政府的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建设项目、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工作完成时间并加强督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