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佛山市教育委员会拟定的《佛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十六日

佛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佛山市教育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三个面向”的理论为指导思想,以不断提高全体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为宗旨,以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新型教师队伍。

  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提高认识,建立制度,面向全体,突出骨干;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业余、自学、短训为主的工作方针,逐步使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类型和内容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二)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型:

  1、新任教师培训;

  2、教师职务培训;

  3、骨干教师培训;

  4、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5、计算机全员培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新任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在同一周期内,教师正在参加学历进修的(是指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在读学员),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已完成学历进修的,仍须参加相应时数的课程培训。

  (三)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和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思想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扩展与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和教学管理理论、教材教法研究、教育教学实践与科学研究、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化教育技术的运用等。

  各类型具体培训方案及课程设置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各级教育部门的职责

  (一)市教委主要职责

  佛山市教育委员会在省教育厅及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宏观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制定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配套政策;对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检查、督导、评估;负责培训基地(佛山教育学院)的建设和承担市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任务;指导佛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各市、区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乡(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点;落实培训经费;制定实施继续教育的具体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教育局要有1名领导分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区成立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人事、普教、教研、电教、教育科研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承担部分继续教育课程的讲授和实践指导,选拔、推荐和培养骨干教师。

  (三)镇教办(学区)的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发动和落实本辖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负责协助培训院校对本辖区教师培训的检查、考核和管理。

  (四)进修院校的主要职责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承担。负责贯彻执行市教委(教育局)有关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和规划,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教材,按规定、有计划地对所管辖培训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实施继续教育;管理学员的学籍档案;填写、核发《继续教育登记册》。

  佛山教育学院承担全市中学新任教师培训、全市初级中学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高级中学教师和特殊类型教师的职务培训则由省一级教育培训机构或普通高等院校培训。

  各市教师进修学校承担本市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各级进修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培训基地,要加强巡回辅导,培训模式要“重心下放,阵地前移”,满足不同层次教师培训的需求。

  具体的教学管理见附件三。

  (五)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

  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中小学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有分管教师继续教育的校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学校应制订本校教师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并组织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档案,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师业务考核与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的制度。

  (六)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教师都具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献身教育事业应尽的义务。因此,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任职学校和培训单位的安排,努力完成继续教育所规定的任务。

  四、措施保障

  (一)成立我市教师继续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佛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关心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使这些院校成为本地区在培养、培训、教育科研、教改实践、信息资料和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一方面要输送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到高一级院校进修,另一方面要鼓励他们积极深入到中小学校挂职参加教学实践,熟悉和掌握中小学教育教学的现状和特点、规律,成为集培训、管理、教学、科研于一体的新型培训者。同时,聘请我市有名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选聘高校的专家教授组建我市导师团(兼职教师),从而组建一支专兼结合,善于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队伍。

  (三)设立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专款

  各市、区教育局计财部门要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从法律途径,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得到落实。

  1、按教师工资总额2%的计提。各市、区教育局计财部门首先要明确本市中小学教师的年人均工资总额,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如何执行、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真正能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2%计提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作为专项纳入财政统一安排。

  2、按教育费附加5%的计提。

  (1)为了保证我市城镇的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各市、区教育局计财部门要积极想办法与财政部门协商、委托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征收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划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中。

  (2)对未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市、区要提请政府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征收办法或措施。

  只有对教育费附加能够开征和足额征收,才能保证落实教育费附加5%的比例安排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中。

  3、继续教育经费的筹集,可采用“三个一点”的办法我市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筹集,可采用“三个一点”的办法,即地方财政补一点、任职学校给一点、教师个人掏一点,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培训经费不足的问题。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收费由教育部门报物价部门审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立和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制度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习时数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由有关培训单位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册》交由任职学校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培训和在周期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评聘和晋级,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中小学教师无论参加哪种类型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经所在市、区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方可计算学时。

  (五)建立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之中,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表彰。

  1、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2、对以各种籍口不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行政职务。

  3、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优化教师队伍紧密结合起来。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职学校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甚至解聘其教师职务。

  (1)无故不服从任职学校或培训单位安排进修学习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3)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的;

  (6)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不按规定为学校服务的。

  4、凡在规定培训周期内有10%以上的教师未按规定完成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区、镇),不得参加有关先进单位评比活动。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效益,课程目标、体系和内容,及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等。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类培训方案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

  附件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类培训方案

  一、新任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0-1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其巩固专业思想,熟悉有关教育法规,初步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熟悉教学内容,尽快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所担任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分析以及班主任工作等。非师范院校毕业生需增加教育心理学、教材教法等培训内容。

  新任教师在一年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0学时,30学分。其中面授80学时,20学分;教育教学实践40学时,10学分;听课40节以上。新教师转正定级后,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培训对象: 1年以上教龄的全体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培训内容:主要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幼儿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知识更新与扩展,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等;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等重点。

  教师职务培训分为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分初级(指二、三级、未定级)、中级(指一级)、高级三个级别。

  教师职务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60学分。培训课程必修课80学时,20学分;选修课80学时,20学分;计算机培训40学时,10学分;教育实践40学时,10学分。

  中小学的高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采取专题培训、研讨的方式,培训、研讨分公共性专题和专业性专题两大类。240学时(含计算机培训40学时、教育实践40学时)。

  三、骨干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

  (一)由教师所在学校推荐,市(县)教育局遴选的“百千万工程”的培养对象;

  (二)现任教导处正副主任、政教处正副主任、总务处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等学校中层干部;

  (三)各学科科组长、各年级级长;

  (四)35岁以下具有合格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职务,有培养前途的优秀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受训教师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学科带头人或教育教学专家。

  培训内容:

  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与实践:现代教育理论研修,教育思想与学科教学艺术研究,优秀中小学教师教学实践课例评析。

  学科前沿知识与综合知识:学科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综述,现代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理论与实践。信息社会与信息技术等;

  教育科学研究:教育科研的课题立项、研究、结题与成果鉴定等;教育研究专题。

  骨干教师培训在每一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60学分。其中:面授时间200学时(公共性专题120学时,30学分;专业性专题80学时,20学分);教育实践40学时,10学分。

  四、提高学历培训

  培训对象: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小学、初中、高中在职教师(已转正)。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受训教师的学历层次,即小学教师达到专科学历,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使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明显提高,以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

  培训内容:

  小学教师的提高学历培训按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小学教育专业(文科方向/理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执行。

  初中教师的提高学历培训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起点)教学计划》(试行)执行。

  高中教师的提高学历培训按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硕士教学计划执行。

  提高学历培训必须将知识的系统传授与解决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加强教育实践环节。

  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培训应突出成人、在职、师范教育的特点,可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入学的在职函授、业余进修和参加自学考试等形式。

  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教师进修高一层次学历,在同一周期内,可免于参加教师职务培训,但必须凭有效证明办理免修手续。在进修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第二年开始要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每年培训应不少于48学时。

  五、计算机全员培训

  培训对象:50岁以下(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普遍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重点在于培养教师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教育创新和教育科研的能力、信息处理和应用的能力。鼓励教师在教学中科学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革新传统的教育思想、观念、内容、手段和方法,创造新的教学模式,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

  根据教师的工作需要和教师原有的计算机基础,到2002年底,我市50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要求100%达到“初级水平”;到2003年50%的教师要达到“中级水平”或“高级水平”。

  培训分三个等级标准,即:初级、中级、高级标准等。

  培训内容:以普及计算机应用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常用办公处理软件的使用和上网查询资料;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和教育科研,利用平台制作简单教学软件技术,使用计算机学习和处理信息的培训内容。

  计算机全员培训是教师职务培训的一个必修课程,计算机全员培训的40学时是包含在教师职务培训240学时内,不再另外安排学时。

  附件二: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教育实践三大类。

  必修课是根据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规定,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必须进修的课程。必修课内包括公共课、专业知识课、技能三种。

  选修课是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要求和省、市的实际来开设的课程。中小学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自行选修。选修课内包括公共选修、专业知识选修、技能选修三种。

  教育实践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环节,是将知识转化为技能,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途径。教育实践是一门重要课程,可结合教学需要进行听课、评课、上实验课、专题试验、课题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与科研论文等。

  培训院校在选修课学时内根据教学内容的增减可适当调整选修课程之间的教学时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主要形式有院本培训和校本培训两大类。

  院本培训是指教师集中到培训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集中学习指定课程,完成受训计划。

  校本培训是指教师在任职学校通过听课、评课、开展教研活动或教改实验,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举办的教研活动、专题讲座以及专题研讨等活动(应先将教研活动计划报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核准)也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形式之一。

  附件三: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

  一、学分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采取学时换算为学分的方式,每一小时为1个学时, 4个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在一周期内学员完成240学时为60学分,即为合格。经审核合格,进行相应职级和类别的周期验证登记。

  二、登记制度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是教师完成不同类别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唯一证明材料。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档案材料,用于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完成的学时和考核所得学分。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负责填写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验证。未经资格认定或审定的培训机构出示的培训学时和学分无效。

  (四)根据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的要求,1999年在册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填写《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教师任职单位填写并纳入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编号,以便有利于计算机网络管理。教师参加培训,将《登记册》交由进修院校登记培训内容、成绩及学分,培训结束后《登记册》返还教师任职单位保管,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晋级提供的依据。

  三、考核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和考核要充分体现成人、在职、师范的特点和职务培训的实际,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加强教学实践性环节,增加教学研究课题的指导教学,减轻学员学习负担,缓和职务培训的“工学矛盾”。必修课的考核形式为考试;选修课、教育实践的考核形式为考查。

  考核成绩采用优(90分以上)、良(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分。

  四、各类培训相通

  本周期正在参加提高学历培训(指通过参加成人高考并被录取)或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可免于本周期内同级教师职务培训,其学习成绩可作同期同类教师履职及晋级的资格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