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决策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对全 市经济牵动作用强的项目;代表城市形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与市民生 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项目等。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评审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一名副主任兼主 任,办公厅、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外经贸委、农办各派员组成。

  第四条 重大项目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协调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 示及项目特点,指定对口评审单位负责。

  第五条 对符合实行专家评审范围的项目,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首席专家 由市政府聘任,其他成员由对口评审单位负责聘任。

  第六条 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均应具有对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 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论证。首席专 家应是在国内外具有较深资质和较高信誉的行业领先人才。其他成员人有相应的知 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信息面较宽,对项目作用、前景、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市场有 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专家的构成应包括规划设计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 、管理专家等。

  第七条 实行专家评审,必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 、市场前景、环保要求、性能保障、规模标准、区位作用、综合配套等,通过各方面的实地考察和论证,提出明细开发目标,并出具明确的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可采取用以市政府名义向更高级评审机构和专家咨询的方式补充审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 审申请,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协调办公室;

  (二)协调办公室接到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及项目特点,及时落实对口评审单位,并代表市政府聘请首席专家,对口评审单位应根据协调 办公室的意见,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对口评审单位应尽快将评审结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评审委员会审查 结论性报告、国家特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等)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例会依据评审结果认论决策。

  第十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评审,评审经费由组织评审单位向项目单位落实,经费数额根据专家资质和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经评审不可行的重大项目,有关部门不 予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范围外的项目,仍由各部门按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程序组 织评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