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五条修改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重庆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支中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沈阳路、顺兴路、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

  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