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健全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由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共同组建的专业性人才市场,隶属于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办。

  第三条 市场以为我市各类企业服务为宗旨,配置对象确定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中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委托配置的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同时为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择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 市场按照市人才市场的现有程序和机制运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才流动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市场坚持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对通过市场达成流动意向的,视情按照现有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考察考核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场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经营管理人才的信息搜集、测评、资格认定、培训、推荐、咨询和管理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市场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凡符合一定条件并取得有关资格、有志于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受所属地域、身份、所有制的限制,均可通过登记报名入库,参加市场组织的各类应聘活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市场推荐、测评、选择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 市场开展横向联系与合作,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和发展经营管理者人才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完整地搜集、整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第九条 市场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者人才测试和评价体系,对经营管理人才的各项素质进行测试,对其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客观公正地为资格认定提供依据。

  第十条 市场积极开展经营管理人才的适应性和提高性培训,满足社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

  第十一条 市场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动态管理,协助处理好有关人才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第十二条 市场积极开展人才资源普查和调研,进行人才需求规划预测工作,为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推行社会化人事代理业务,为经营管理人才提供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基金缴纳、党的关系挂靠、人事档案代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市场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建立新型的用人机制、工作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场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忠于职守,诚实信用,热情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市场的供需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守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的运行程序,接受市场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场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场交流会,供需双方可进场洽谈,双向选择。日常交流,供需双方可随时到市场登记洽谈。

  第十八条 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市人才市场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对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交流成功的,可协商收费;对急需人才的困难企业,可酌情减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