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凡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招标、拍卖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依法做出限制规定的以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和投资计划,确定当年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地块的数量和位置,审查、批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

  第六条 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地块开发、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充定金),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或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开标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

  第八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持身份和资信证明,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报名并交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充定金)。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确定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后10日内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

  (四)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业务。

  第十条 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评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应踏勘招标、拍卖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参与投标或竞买前提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报价均未符合标底或达到保留价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办理基建项目计划、规划、建设等申报、审批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出让金,并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严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方不履行合同,受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投标人或竞买人以非法手段中标或买受的,中标或买受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辖各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