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保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援外项目外汇管理的顺利实施,现下发办理上述业务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附件: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2、《援外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3、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批准书(三联)(略)
4、《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公布日期:1999-09-24施行日期:1999-09-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汇发[1999]3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24
施行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保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援外项目外汇管理的顺利实施,现下发办理上述业务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附件: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2、《援外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3、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批准书(三联)(略)
4、《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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