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零税率项目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予以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