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零税率项目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予以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9-03-2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3-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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