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文《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