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文《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布日期:2000-09-2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2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9-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文《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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