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财税字[1999]30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