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资金清算对象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章 代理清算的方式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加强对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促进此项业务规范、安全、有序开展,现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范本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是一项新业务,市场前景广阔。希望各级行在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此项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业务开展初期,注意客户的质量(信誉和业务量),既要吸引客户,又要有一定的效益,同时要防范风险。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业务《章程》为准,做好此项业务的对外宣传。

  二、对内严格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凡申请开办代理他行清算业务,均须统一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以便总行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三、以《协议》为范本,与客户商谈,保证既不失去客户,又能防范法律风险。

  四、对资金清算工作要有新的认识,既能做好后台保障,又能进行业务开拓。

  目前,贵州、陕西、黑龙江、河北、江苏等五个分行即将开办此项业务。总行准备随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行,以便此项业务能够顺畅发展。各分行应注意收集有关业务信息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本着服务社会的宗旨,为加速全社会资金周转,充分发挥本行资金清算系统的优势,推出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自行设计、自行开发的系统内人民币多边净额清算系统,具有汇划、对账、清算、查询、查复、监控、账务核算等功能。其中,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子系统,采用客户机与清算系统直接联网的业务处理方式,通过客户直接在清算系统开户,实现了客户和清算系统之间各种业务信息的电子化传输,取代了传统的客户必须直接到开户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方式。

  第三条 在办理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客户与中国建设银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原则,共同研究和解决代理清算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代理资金清算对象及其业务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行)均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其异地人民币资金清算业务。

  第五条 代理资金清算业务范围包括:

  一、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

  二、查询查复。

  第三章 代理清算的方式

  第六条 委托行与代理行的资金清算采取资金汇划与资金清算同步进行的方式。

  委托行及其所属机构与代理行清算系统的接口方式及开户方式有集中和分散两种:

  (一)接口方式

  1.集中方式:委托行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其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分别与代理行清算中心(组)联接,委托行各营业网点在各自的清算点发送和接收电子汇划业务。

  (二)账户设置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组)开设一个同业存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应用终端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各自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汇划资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置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所有网点发出的异地结算业务所产生的汇差均使用该账户清算。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委托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系统运行时间内随时发送和接收汇划信息,办理协议规定的资金汇划业务;

  (二)在系统运行时间内,实时查看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和调用资金,随时办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要求代理行每日提供其电子汇划收发情况对账单,以供对账;

  (四)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户,并保持足额备付金;

  (五)对汇划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处理本行到账信息;

  (六)对代理行所提供软件及其他有关业务手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提供清算点业务所需的硬件设备并负责其运行和维护;

  (八)按代理行异地资金清算操作手册严格操作,并保持清算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的网络畅通。

  第八条 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要求委托行必须按照代理行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二)当委托行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发送,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收取相关业务费用;

  (四)保证委托行异地资金汇划信息在发送和接收过程中准确无误,汇划资金及时到账;

  (五)向委托行提供办理异地资金汇划的清算点软件及业务操作手册,进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软件的维护及升级工作;

  (六)负责委托行与资金清算系统连接的技术安全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金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通讯故障导致系统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代理行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委托行出现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余额时,清算系统自动中止汇出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行的所属机构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时,其总部应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代理行及其所属机构代理委托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类似业务可以比照本章程办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