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城市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1、重点打击未经批准的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套牌”出租汽车。2、严禁已报废的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参加营运。3、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4、小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营运,统一调度,按站点停车,严禁招手即停。5、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点30米以内,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停靠。

  出租汽车由省交通厅负责,小公共汽车由省建委、省交通厅按现行管理状况分头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作,其他部门配合。

  (二)通过整顿,为实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创造条件。在清理整顿的第二阶段,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此项工作由省建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加强对各种检测、检验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四)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1、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对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人出租车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给营业执照。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做到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同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2、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3、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4、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积极稳妥发展出租汽车,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5、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此项工作由省建委、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五)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要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合理调整公共停车站点,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地,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出租汽车落客点和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客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要优先公共汽车的通行。

  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建委、省交通厅配合。

  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0年4月初至4月底,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特别是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通勤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阶段为2000年4月底至6月底,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第三阶段为2000年7月至8月底。7月底前,各市组织力量对本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材料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底前,省将组织力量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加强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领导,省成立了由省建委、交通厅任组长,省财政厅、计委、公安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河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和期限,报河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交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向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在全省城市中建立起统一规则,合理布局,多元经营、归口管理、优质服务、适度竞争的客运市场运营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