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项目编制程序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六章 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发展计划”)是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计划制订必须紧紧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难题和关键技术。为保证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和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是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攻关计划(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项目和科技产业计划项目组成。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 计划项目编制程序

  第四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组成:

  1、市科技发展规划中需要纳入年度计划中实施的项目;

  2、向区科委申报或区科委下达的科技项目;

  3、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科委认为应该组织实施的项目。

  4、各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申报1、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下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原则(项目指南)。

  2、项目申请由申报单位先填写《科技发展项目申报表》一式4份。按隶属关系报县(区)科委(科技局)或主管委(局)审查后,报市科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市科委)。

  3、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初选,凡入选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由承担单位提高《科技攻关项目建议书》和查新报告各一式4份。凡入选科技产业计划由承担单位编写《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经县(区)科委(科技局)或主管委(局)咨询论证后,签署意见报市科委。

  第六条 计划项目的审批与下达

  1、项目审批。由主管科(室)根据项目实施准备情况,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由计财科综合平衡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

  2、计划下达。计财科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由主任签发,正式下达市科技发展项目经费计划文本。同时,项目主管科(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由分管主任签字后生效。

  3、凡需使用各类借(贷)款和基金的科技产业计划项目还应由项目主管科(室)会同计财科逐项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第七条 二县三区在下达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时,须含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同时将计划报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科技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为主,补充申报为辅的办法。项目集中申报一般在上年度11月底之前,审定本年度计划在1月底前。在项目管理上引进竞争机制,对一些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级科技项目、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由市科委直接管理,一般项目由市科委委托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科技局)管理。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的科技产业项目由科委主管科(室)与金融部门共同管理,并会同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和回收。

  第十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凡列入各类计划的项目,一律在经费下达前签订合同,不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计划项目必须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内容和进度执行。从经费下达之日起,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展工作的,按自行撤销处理,并追回经费。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凡不按规定报告实施情况的项目,翌年不予接转,或视为自行中止,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二条 因情况变化,对项目需进行调整时,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委核准后执行。项目因故中止、撤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一律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申报项目时,要详细列出经费预算及依据。项目完成或中止、撤销时,要申报、审查项目的决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完成周期长的科技项目,其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款。市科委按项目合同做出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会签下拨。

  第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接受上级及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承担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科技人员可享受项目津贴。承担重点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8%,一般攻关项目提取4%作为津贴经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分配。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委计划财务科统一负责划拨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各计划项目主管科(室)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回扣,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由市科委计财科对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

第六章 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的鉴定验收,按国家科技部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的依据是审批下达的《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攻关计划项目采用鉴定,科技产业计划项目采用验收。原则上不重复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鉴定验收后,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该成果应用生产情况,应继续跟踪,以了解该成果的经济效益。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向市科委不定期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与本管理办法相配套使用的文件

  1、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提纲

  2、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3、银川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银川市科委。

  银川市科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