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基本建设胡萝卜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经财政部同意,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中国科学院创新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为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依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含部分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学园区、科研基地和研究所的改造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境的改造建设;用于支持创新基地试点单位流动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客座人员)居住用房建设。

  第二章 分配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金分配办法

  专项资金共计11.58亿元,其中8.19亿元用于科学园区建设整治、科研基地和研究所的改造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境的改造建设;3.39亿元用于流动人员用房的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应根据创新工程试点单位的科学目标和我院的学科布局结构调整、按照统筹规划、鼓励创新、突出重点、分批建设、优化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安排使用。使部分研究基地园区率先达到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知识创新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上要特别突出重点,对创新试点的科学目标、基地园区的环境面貌改观有重要显示度的项目应重点予以支持。

  第七条 科学研究基地园区和研究所的改造建设应执行规划先行的原则,根据创新基地学科目标、环境状部及资源可能进行统筹安排,各研究所和基地必须遵守院统一规划。

  第八条 科研基地园区的改造建设应打破研究所的界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科研办公用房实行总量控制,应参照国家批准的有关学科研究用房定额指标并对进入创新工程试点单位的人数进行核定,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科研用房的改善应首先用改造现有科研用房的方式解决。对必须新建的项目要严格审批,并与园区整治、拆除旧房结合起来。

  第十条 研究生、博士后公寓,客座人员公寓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集中建设、集中管理,以便更好地改善流动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在总体建设规模安排中,某些项目可以适当考虑向“十五”计划延续或由其它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分工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及研究所改造建设项目所需的专项资金,由试点单位提出需求方案,主管业务局审查汇总后报院基本建设局。基本建设局会同计划局,征询业务局、主管院领导意见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建设方案。

  园区建设整治项目所需的专项资金,由基本建设局会同计划局,征询业务局和各基地的主管院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规划建设方案。

  流动人员住宅建设专项资金由人事教育局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基本建设局统筹平衡,提出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本建设方案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主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分工,由院基本建设局负责审核创新工程试点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局会签,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基本建设局负责创新试点工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基建局负责编制年度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按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基本建设局组织初审后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已审定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本建设方案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以及已批准的专项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专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项建设项目)均按国家和我院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院根据专项建设项目的批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建设单位要按时向院申报计划,具体要求按中国科学院科发建字[1998]0219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与债务偿还、建设实施、与科技目标的结合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

  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议收经批准后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专项建设项目经国家、院或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建设单位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方可撤消。具本办法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报批手续。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规模、概算和工期组织完成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要加强专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保证造价合理。

  建设单位在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院科发建[1999]0027号《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好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 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用招标的方法择优确定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和院科发建字[1998]0214号文《中国科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当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准许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建[1997]123号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基本建设基金进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7]989号《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以及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款办法按院基本建设局建字[1997]029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设151113财政专户,存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年末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仍应在财政专户中存储,不得转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中要做到专款专用,实行按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有突破批复内容和规模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自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严禁侵占、损害和浪费国家资金;严禁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不得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封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年末专项资金对帐制度。各建设单位要如实向院主管部门报送结转项目清单和专项资金结存数额。

  专项建设项目年度结存资金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用于该项目未完工程;主管部门在财政专户中存储的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拨款或安排新上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主管部门的银行财政专用户中存储的专项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按财政部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月报制度(月报表另发)并纳入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统一编报。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专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完成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科发建字[1997]0227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各专业验收要点》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按财政部财基字[1998]49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做到工完帐清。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要经建行经办行审查签证。按照财政部财基字[1998]76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现代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办理竣工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的报审工作,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建设单位要定期报告专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及资金管理等信息。基本建设局要定期向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专项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有关情况;定期检查专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总是要及时纠正。各建设单位除接受基本建设局的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建设单位。除停拨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