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0年9月18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支持下,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市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为进一步引导、支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完善企业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保障民营科技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品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思路是:通过“支持现有的、培育优势的、鼓励改制的、吸引外来的、发展新办的”五路并举,促进全市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实现“四上两提高”,即企业上总量、发展上规模、技术上水平、管理上层次,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二、探索多形式发展

  积极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创办科技型企业,通过租赁、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引入民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实践,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对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可在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的基础上,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经营。

  国有小型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方式改组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按自愿平等、有偿互利原则租赁经营国有小型科研机构;本机构科技人员集体提出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加速科学技术创新

  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扶持科技创新等有关政策过程中,要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鼓励他们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项目,对获得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同等支持。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探索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逐步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引导、指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加科技投入,吸纳科技人才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自身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与各类科研机构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双边或多边技术协作,实现人才、技术资源互补。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允许其有偿使用国有科技资源。允许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在本企业创业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奖励。

  积极解决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民营科技企业列入担保服务范围,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有关咨询机构、软科学研究机构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民营科技企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技术创新成功率。

  四、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依法行使合法权益。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劳动用工、内部分配、项目管理等各项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机制及经营者奖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和聘用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管理过渡,使企业发展建立在准确的市场预测、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之上。

  五、加大扶持力度

  积极培育民营科技示范企业。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有发展潜力、实力较强的民营科技企业,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和区域经济迅速发展。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其价值经评估后由投资各方共同认可,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属法人的,注册资金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非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小型民有民营科技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科技人员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外地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公安局关于解决户口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蚌政秘[1999]139号 )有关规定的,给予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给予“农转非”。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研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在项目立项、因公出国(境)、土地使用、能源供应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待遇。

  凡进入“蚌埠市民营科技工业园”的,享受高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财税部门审批,民营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树立和尊崇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公仆意识,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杜绝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生存发展环境。

  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度检验工作、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及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把“蚌埠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建设好。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成长。

  各新闻媒体要继续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全社会更广泛的理解、重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