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编委办公室、人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