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4日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于田县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售的每公斤棉籽加价0.50元,加价部分作为棉花基地基金管理的报告,并作出了由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的决定。这一决定违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而且收缴的棉花基地基金款绝大多数挪作他用,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款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于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建立棉花基地基金报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