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行署、各市、县(区)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宁政发(2000)25号],现将审计处理处罚款项收缴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审计机关做出收缴决定的款项,按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及款项的性质,分别由各级税务部门和与款项有关的执收执罚部门负责收缴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执行,并在30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

  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隐瞒的应缴财政规费收入和其他预算收入做出收缴的处理决定时,同时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连同《审计决定书》抄送主管被审单位的执收执罚部门。审计处理处罚款项如数收缴(抵扣)入库后,执收执罚部门应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做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时,同时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连同《审计决定书》抄送主管被审单位的市、县(区)税务局。税务部门应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按审计处理决定将有关应补缴的税款如数催缴入库,并依照有关法规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应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审计机关,并附税票复印件。税票上应注明“审计查补”字样。

  四、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做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理处罚决定的款项,开具《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由被审单位缴至审计查处违纪资金待解专户;未设审计查处违纪资金待解专户的地方,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决定处理处罚款项的级次,到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由被审计单位缴至国库。

  五、各级财政、税务和执收执罚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