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实施方案》已经200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实施方案

  为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如期竣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方案适应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范围。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等责任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腾地工作。具体任务见长沙市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目标责任书。

  四、各责任单位应当按本实施方案编制拆迁腾地概算,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

  五、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拆迁腾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拆迁腾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

  (二)拆迁腾地单位退让路幅后,可利用剩余土地重建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三)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在本市另有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合并生产经营。

  (四)拆迁腾地单位不能就地重建也无法合并经营,须外迁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五)被拆除的房屋和其它构筑物,按1998年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长价房地字(1998)186专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补偿。

  七、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源对承租人按原面积予以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核销,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房屋使用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主管部门调整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八、公民私房按作价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统一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安置地的房屋价格结算。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以安置地的房屋价格予以补偿。

  (三)增加的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拆迁腾地单位重建的房屋及设施报建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免收除劳保费以外的市级权限收费。

  外迁重建的拆迁腾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被腾地的面积免交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市级权限收费。

  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时,属省级权限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减免。

  十、被拆除房屋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十一、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原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擅自改变土地与建筑使用性质的,按原批准机关批准的使用性质处理。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因拆迁腾地确需停产停业、过渡搬迁的,按市物价局和市房地局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助。

  十三、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按期拆迁腾地的,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元;逾期拒绝拆迁腾地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十四、本市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广场建设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五、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